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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政府資助 (Government Funding)

 

創意智優計劃

(CreateSmart Initiative, CSI)

 

目的:
• 旨在推廣及加快本港創意產業的發展。
• 為尚未受惠於政府原有的專項資助計劃的創意產業項目提供支援。

申請項目可分為 2 類:
• 設計項目
• 非設計項目

申請資格:
本港註冊的機構/組織,包括:
• 本地學術機構
• 支援業界組織
• 工商團體
• 專業團體
• 研究機構
• 公司
(備註:申請書由一間機構申請,申請機構須於申請書內列出其所有將合作進行建議之項目的其他人士/機構及他們的角色或貢獻。)

資助安排:
• 金額:每項計劃並無預設最高資助額
• 審批:超過 HKD1,000 萬元的資助項目,需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
• 資助形式:資助會以撥款的形式發放。撥款資助實額相等於扣除項目進行期間的預計收入,和其他機構為項目提供的贊助或資助後的餘額。
• 分階段撥款:撥款資助將於各主要階段,或根據按撥款獲批時所定的其他條件,分期發放予獲資助的申請機構。
• 贊助:以實物贊助的形式可以是專為進行項目而使用的機器設備和消耗品。

資助目標與香港特區政府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策略方向相符的項目。有關的策略方向包括:
(a) 培育創意人才,讓他們成為發展本地創意經濟的中流砥柱
(b) 促進創意企業的成立和發展
(c) 製造對創新和創意的需求,並擴大創意產業的本地市場規模
(d) 在中國內地和海外推廣香港的創意產業,協助業界開拓外地市場
(e) 在本土凝聚創意產業群組,以產生協同效應和促進交流
(f) 在社會上營造創意氣氛
(g) 推廣香港成為亞洲創意之都

評審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a) 項目是否具備潛力,協助推廣及加快本港創意產業的發展;促進一個有利香港發展創意產業的環境,及將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意之都
(b) 項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創意產業或當中個別界別,而非只符合個別私人公司或私人財團的利益
(c) 項目是否以非牟利性質為主
(d) 項目的目標是否與 CSI 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策略方向相符
(e) 項目是否確實有需要推行,又或在 CSI 的資助下會否得以增值
(f) 項目是否或可能與其他機構的工作重疊
(g) 推行項目的整體規劃、組織架構及需時長短疊
(h) 項目小組的能力,包括其專長、經驗、資歷、往績和可為項目提供的資源
(i) 項目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及建議的預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需要,以及項目曾否或應否循其他途徑獲得資助
(j) 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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